东营市齐飞工贸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东营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468号
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二路金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9264071N。
负责人:盖登攀,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东营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万宝龙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7423344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德力西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德力西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207868496。
法定代表人:陈汉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东营区。
被申请人:陈汉臣,男,汉族,1959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德力西街15号。
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德力西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汉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德力西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汉臣的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德力西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汉臣的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