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6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良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柞水卉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南良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柞水卉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8)陕1026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柞水卉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良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5月26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支付工程款15万元、律师代理费9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柞水卉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良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剩余工程款及律师代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自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工程款25000元,至所有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执行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被执行人柞水卉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1026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兰国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凡
书 记 员 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