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良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良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2549号
原告:云南良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600670863,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小洛羊街道东盟森林未来港M7栋6楼。
法定代表人:乐晓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平,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在,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中国香港籍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云南良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良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良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云南良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莉莎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