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3民初59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申请人:江西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河东大道6号百望电子商城2楼D区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607796934。
法定代表人:蒋淼根,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赣0983民初5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江西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丁 斌
人民陪审员 熊 伟
人民陪审员 朱秀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涂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