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3民初591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申请人:江西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河东大道**百望电子商城****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607796934。
法定代表人:蒋淼根,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至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