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50号
申请人:新余市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五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3633948G。
法定代表人:刘绍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南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65371566X。
法定代表人:谢海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