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南丰县路佑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3民初2751号
原告:南丰县路佑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江西省南丰县琴城镇轻纺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MA38PP6J87,手机号150××××****。
法定代表人:方小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连城乡政府院内(连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65371566X。
法定代表人:杨建胜,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
原告南丰县路佑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南丰县路佑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丰县路佑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丰县路佑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为661元,由原告南丰县路佑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