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3239号
原告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南门路澜湾国际1#2。
法定代表人谢文峰。
被告***,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