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2民初1635号
申请人: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沽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7G。
法定代表人:贺小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州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7K。
法定代表人:吴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173.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单保函,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173.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保全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1年,保全动产的期限不超过2年,保全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471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金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张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