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2民初1635-2号
原告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沽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G。
法定代表人:贺小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州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敏,总经理。
原告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4元,减半收取2052元,由原告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金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张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