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2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黎川县。
法定代理人:吴秀华,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黎川县,系***妻子。
被执行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吴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建兵,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黎川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江建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582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建兵名下有位于黎川县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黎川县不动产权第0××8号),本院已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江建兵名下位于黎川县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黎川县不动产权第0××8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增光
审 判 员 熊俊良
审 判 员 周维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鄢少俊
书 记 员 张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