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2执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黎川县。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系***之妻)。
被执行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吴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建兵,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黎川县。
***申请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江建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民终4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黎川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2执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增光
审 判 员 熊俊良
审 判 员 唐保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鄢少俊
书 记 员 刘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