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2执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黎川县。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系***之妻)。

被执行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吴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建兵,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黎川县。

***申请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江建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民终4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黎川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2执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增光

审 判 员 熊俊良

审 判 员 唐保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鄢少俊

书 记 员 刘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