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2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黎川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黎川县。
被执行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吴敏,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民终422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658280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8983元,但被执行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72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万增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鄢少俊
书 记 员 刘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