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2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黎川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黎川县。

被执行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吴敏,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民终422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658280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8983元,但被执行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72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万增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鄢少俊

书 记 员 刘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