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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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6457号
原告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6749102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万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春雷粮油批发市场10栋5层50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5JKCU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万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7884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3079.0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开始,按照月利率3%暂计算至2022年8月2日为8732元,之后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继续至实际清偿为止)暂合计287580.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案涉《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双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原告应当根据仲裁条款向抚州市仲裁委员会或萍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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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7元,免予收取,退回原告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