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时代演艺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时代演艺设备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191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7月3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3日,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人:***,女,汉族,2008年8月8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之母。
被申请人:江苏时代演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泰良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江苏时代演艺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时代演艺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时代演艺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