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5074号
原告:湖北声之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时代演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声之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时代演艺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声之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声之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声之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2488元,由原告湖北声之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