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03执12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70509880,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辉鹏,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泰州市鑫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60554-2,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鑫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47085-4,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富,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州市鑫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鑫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苏120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