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昊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泰州市昊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91民初2700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200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
原告:***,男,201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泰州市昊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昊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帅向阳
人民陪审员时党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赵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