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3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府前路9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君伟,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泰州悦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南路113号6楼。
法定代表人:柳正权。
被申请人: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大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柳正权,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黄惠,女,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泰州悦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正权、***、黄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350号民事裁定书,后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泰州悦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正权、***、黄惠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窦松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