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169盐城古河之恋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4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古河之恋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会七组村部108室(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盐城古河之恋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盐城古河之恋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古河之恋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古河之恋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