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民辖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曜洲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下桥村沿河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上诉人浙江曜洲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4民初6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采购(A类)协议》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如无法达成合意,可提交甲方(上诉人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而上诉人公司所在地为平阳县辖区,理应由平阳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采购(A类)协议》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故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采购(A类)协议》中约定的管辖因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而无效。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琦
审判员黄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