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1411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洲边石头横岗(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50684527U。
法定代表人:古日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肖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玫瑰路288号新桂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2889。
法定代表人:叶有泉。
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2900486.04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编号为富宝诉保(2020)第126号的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0486.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麦伟斌
审判员 陆兰欢
审判员 陶恩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彭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