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7执28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洲边石头横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5068452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7民初69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等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三、在执行中,本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银行存款
1、2023年7月24日,本案网络扣划了被执行人被诉讼保全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6228××××8476账户存款7115.22元,该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抵充等额的债务。
2、2023年8月4日,本案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999××××7521账户,但实际冻结了268.80元。
(二)股份收益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岗头村民委员会及岗头村民小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日后在村可领取的分配款抵充欠申请执行人的等额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冻结账户的有效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院不另行通知。
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及申报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五、2023年8月4日,本院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逾期不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扣划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除冻结的财产外,不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7执28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