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7民初2209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洲边石头横岗(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50684527U。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申请人:广东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城门大街2号之三5楼5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NN9J1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川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镇安横二巷七栋首层(自编A14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554418230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川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346673.5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川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46673.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