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4398号之一
原告:南京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马汊河大纬桥南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证号13201201311288150,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泗洪县洪中路北12幢101-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京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不宜使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