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市龙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685号
原告:***,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俊,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王志河,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沉洲路东侧远南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3839528L。
法定代表人:曾国炎,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龙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景檀路26号蓝田开发区招商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05249658A。
法定代表人:蔡建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志河、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魏志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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