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685号
原告:***,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俊,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王志河,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沉洲路东侧远南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3839528L。
法定代表人:曾国炎,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龙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景檀路26号蓝田开发区招商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05249658A。
法定代表人:蔡建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志河、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魏志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