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21财保10号
申请人:遂宁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蓬溪县宝梵镇华山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727799961。
法定代表人:王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良(该公司员工),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申请人: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沉洲路东侧1号远南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3839528L。
法定代表人:曾国炎。
申请人遂宁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060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遂宁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号牌为川J5××××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遂宁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0,6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遂宁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川J5××××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和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遂宁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玉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