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5036号之一
原告:厦门市集美区鸿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大道**。
法定代表人:郭宏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琴,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沉洲路东侧**远南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曾国炎,经理。
原告厦门市集美区鸿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厦门市集美区鸿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集美区鸿铭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集美区鸿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市集美区鸿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雅宇
书 记 员 朱天澄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