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605执保162号
申请人:夏梦薇,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申请人: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关于申请人夏梦薇与被申请人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2022)黑0605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4555元。申请人以其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于2022年3月28日依法对被申请人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账户2690********内544555.00元进行冻结。该案现已全部执行保全完毕。
本院认为,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605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保全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605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