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1727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2************6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134。
被告:广东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工业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3XP。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广东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主张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告***、广东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000元,原告与两被告约定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 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