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345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北镇久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9083075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层海路888号3号楼1699室(上海***数据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360282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钢构有限公司执行被执行人上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1民初13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1民初134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