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欢乐岛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欢乐岛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802执176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欢乐岛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水沥村工业开发区长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阳山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欢乐岛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限被告***以及本案被执行人限期内支付欠款78436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44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本金41963.2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及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太和镇建设路西二巷1号A栋B梯602#房屋,本院以(2018)粤1802执537号案查封处理中,本案参与分配。除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02执17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