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

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403民初1693号
原告: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73号。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2145208614。
法定代表人:刘新法。
委托代理人:杨宁,系平坝区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刚,系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090380323。
法定代表人:邓波。
住址:贵安新区。
委托代理人:龙永烈、刘玉华,系贵州贵安新区贵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228905F。
法定代表人:曾健。
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21580118XT。
法定代表人:沈维勇。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70594183N。
法定代表人:吴友利。
住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第三人:贵州天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JBWA9M。
法定代表人:陈筠琦。
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声康,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及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贵州天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才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宁、吴刚、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刘玉华、龙永烈、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方勇、第三人贵州天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谭声康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贵安新区马场平寨村平寨组通信及电视网络改造》工程合同,标的855760元。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协调项目施工,并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乙方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要求,组织勘测、设计并制作施工图,提供预算和相关资料,竣工后对建设项目全权经营与维护;丙方作为甲乙双方委托的项目施工方,负责按设计组织项目施工。合同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如甲方未按时间向丙方支付工程款超过30个工作日后,甲方应按照工程总额的0.5‰/日比例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立即开始建设施工,同年8月30日完成全部建设项目,11月16日经验收合格交付被告,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被告未按合同至今未支付工程款。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提起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712502.21元及至起诉时的违约金224438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项目合同1份9页。用于证明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贵安新区马场镇平寨通信及电视网络改造工程。
2、竣工技术文件1份2页。用于证明工程竣工的相关技术文件于2016年10月10日提交于被告方。
3、工程开工报告、工程验收证书2份、2页。用于证明工程于2016年7月30日开工建设,2016年8月30日竣工并被评定为合格工程。
4、审计证据1份1页。用于证明审计局于2018年1月31日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涉案工程审定价格712502.21元。
5、发票签收单及发票11份11页。用于证明2018年2月6日原告将工程所有增值税发票提供给被告。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1、对工程款没有支付是事实没有异议,但并不是故意拖欠,主要原因是原告方并未完全合同约定的第二条,完成线缆后并未对路面进行修复。2、工程造价按合同工程造价第(二)项还应进行审计报告。本案工程的审计是在2018年8月完成的。3、政府支付款项是需要一整套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拖欠付款问题。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
1、项目合同1份。用于证明《合同》的第二条第(二)项,并由工程施工丙方负责恢复路面的约定;2、在合同第四条“工程造价”中,有工程结算需审计的内容。
2、电道路恢复的通知、施工路面恢复的通知、工程签证单、路面现场图共4份。用于证明原告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内恢复好路面。
3、贵安新区审计局《审计报告》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关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复函、贵安新区审计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共3份。证明审计报告完成的时间,也就是被告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原告工程款的客观原因。
4、贵安新区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审计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督查室文件、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会议纪要共2份,证明通知的第一条第(一)项内容证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原告工程款并不是本身故意所为,而是有其资金方面的客观原因。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贵州天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时间的起算。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贵安新区马场平寨村平寨组通信及电视网络改造》工程合同,标的855760元。原告作为合同的丙方、被告作为合同的甲方、第三人作为合同的乙方。该《贵安新区马场平寨村平寨组通信及电视网络改造》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协调项目施工,并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乙方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要求,组织勘测、设计并制作施工图,提供预算和相关资料,竣工后对建设项目全权经营与维护;丙方作为甲、乙双方委托的项目施工方,负责按设计组织项目施工”。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第(一)项“项目建设完毕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项目价款的95%给丙方,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12个月内,由甲方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第(二)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如甲方未按规定时限内支付丙方各项工程款,超过30个工作日后,丙方有权中断本次建设项目内所有网络线路,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和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每延期一天付款,需向丙方支付工程总款×0.5‰作为违约金”。第(三)项“通信及电视网络线路改造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丙方须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并配合甲方做好结算审核工作。税金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由丙方代缴,甲方向丙方付款时,丙方均须向甲方出具付款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开始建设施工,同年8月30日完成全部建设项目。2016年8月30日经原、被告及第三人验收,该工程评定为合格并交付使用。2018年1月31日涉案工程经审计,审计定价为712502.21元,原、被告双方签字认可。2018年2月6日,原告将712502.21元的增值税发票交予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贵安新区马场平寨村平寨组通信及电视网络改造》工程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进行建设并验收合格,被告也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关于违约时间的起算,经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第(三)项“通信及电视网络线路改造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丙方须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并配合甲方做好结算审核工作。税金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由丙方代缴,甲方向丙方付款时,丙方均须向甲方出具付款发票”。该项明确工程款的结算支付须有审核和出具发票的约定。而双方于2018年1月31日签字认可涉案工程定价为712502.21元,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将发票交付被告。综合双方在合同中第五条的约定付款方式以及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本院认定被告违约的时间应当2018年2月6日开始起算。对原告主张从2016年12月起计算违约责任的时间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工程质量的问题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故本院对被告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2502.21元,并从2018年2月6日起以712502.21元为基数按日×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13170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原告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负担5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3170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才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增耀
书记员李万钧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黔0403民初1693号
原告: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222145208614。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分公司。第三人:贵州天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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