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03民申6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所贵安新区大学城数字经济产业园9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090380323。法定代表人:曾健。
委托代理人:刘玉华,贵州省贵安新区贵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73号,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2145208614。法定代表人:刘晓波。
委托代理人:李寅,男,现住安顺市平坝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行政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228905F。法定代表人:曾健。
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中山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21580118XT。法定代表人:沈维勇。
原审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中山中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70594183N。法定代表人:吴友利。
原审第三人:贵州天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JBWA9M。法定代表人:陈筠琦。
申诉人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与被申诉人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不服本院(2018)黔0403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请求:撤销(2018)黔0403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款支付违约起算日”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2)原判决对未认定的事实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引用,为程序不当,适用法律有误;(3)本案合同第五条第(二)项违约金的约定约定显失公平,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撤销。
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贵安新区马场平寨村平寨组通信及电视网络改造》工程合同,标的855760元。原告作为合同的丙方、被告作为合同的甲方、第三人作为合同的乙方。该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协调项目施工,并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乙方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要求,组织勘测、设计并制作施工图,提供预算和相关资料,竣工后对建设项目全权经营与维护;丙方作为甲、乙双方委托的项目施工方,负责按设计组织项目施工”。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第(一)项“项目建设完毕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项目价款的95%给丙方,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12个月内,由甲方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第(二)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如甲方未按规定时限内支付丙方各项工程款,超过30个工作日后,丙方有权中断本次建设项目内所有网络线路,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和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每延期一天付款,需向丙方支付工程总款×0.5‰作为违约金”。第(三)项“通信及电视网络线路改造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丙方须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并配合甲方做好结算审核工作。税金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由丙方代缴,甲方向丙方付款时,丙方均须向甲方出具付款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开始建设施工,同年8月30日完成全部建设项目。2016年8月30日经原、被告及第三人验收,该工程评定为合格并交付使用。2018年1月31日涉案工程经审计,审计定价为712502.21元,原、被告双方签字认可。2018年2月6日,原告将712502.21元的增值税发票交予被告,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已按照案涉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进行建设并验收合格,被告也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关于违约时间的起算,按案涉合同第(三)项关于工程款的结算支付须有审核和出具发票的约定,而双方于2018年1月31日签字认可涉案工程定价为712502.21元,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将发票交付被告。综合双方在合同中第五条的约定付款方式以及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本院认定被告违约的时间应当2018年2月6日开始起算,故对原告主张从2016年12月起计算违约责任的时间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工程质量的问题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故本院对被告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本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2502.21元,并从2018年2月6日起以712502.21元为基数按日×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在原审中提交的审计证据已足以认定案涉工程的审计工程款已于2018年1月31日经审计机关及合同双方确认为712502.21元,原审原告据此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于2018年2月6日向原审被告履行增值税发票提供义务,原审中以该日期作为被告违约支付工程款的起算日期并无不当。因此,申诉人第一、第二条申诉理由并不成立。另,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如认为在合同时显失公正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即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如认为合同约定“显失公平”而对合同效力有异议,应通过本方行使变更或撤销的请求权处理,而非人民法院主动释明。故申诉人第三条申诉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另其申诉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也非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的新证据,且本院在审查中也未发现有其他应当再审的情形,故申诉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该案不应当再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的申诉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树平
人民陪审员  杨爱东
人民陪审员  邓 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