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

***与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花民初字第370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委托代理人:左为东,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45201199310195547。
委托代理人:赵文娟,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311961379。
被告(反诉原告):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讯公司),住贵阳市南明区外环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0811278922。
被告:***,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余璐,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199911244915。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佳讯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中,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佳讯公司均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佳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贵阳佳讯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位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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