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景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景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1922号

原告:河北景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西路333号世纪大厦B座五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中路1326号。

法定代表人:杜跃民。

被告: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六层609室。

法定代表人:杜永超。

原告河北景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景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景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景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河北景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寿志敏

审 判 员  刘丹凝

人民陪审员  王美怡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