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382执保105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黔0382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930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卡5张,冻结金额共计0.1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2022)黔0382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