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382执保80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1)黔0382民初87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135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50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1、2022年2月1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1个,以1350000元为限,实际控制总金额3128.66元;
2、2022年2月21日,查封了被申请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贵CX××**的翼虎牌机动车、贵C0××**的五菱牌机动车、贵C9××**的五十铃牌机动车、贵C7××**的风神牌机动车、贵C7××**的风神牌机动车、贵CM××**的宝马牌机动车、贵CM××**的江西五十铃牌机动车、贵CM××**的江西五十铃牌机动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2021)黔0382民初87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