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破申53号
申请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214781914L,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11-17-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臻,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J4AM7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区钱桥**大道77号B楼622室。
法定代表人:***。
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无锡***钢有限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对无锡***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无锡***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无锡***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