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854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萍,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颖,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何思波,贵州商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苗族,1983年7月18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财富中心E栋13楼,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贵州省凯里市,原告与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毕节项目处签订有《2017年劳务合作协议》,原、被告均称合同履行地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送审工程量》中所载传输线路工程地址均在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及相关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刘咏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