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126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生,遵义市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生,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854662211。
法定代表人:郭颖,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熙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葛鑫
书记员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