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终3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理,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18日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854662211。
法定代表人:郭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呷,男,1983年3月20日生,彝族,住,住四川省冕宁县/div>
上诉人**理因与被上诉人****、**克呷、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顺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9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顺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9民初5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理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莫玉魁
审判员 石明锋
审判员 吴美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韦华军
书记员周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