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理、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终3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理,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18日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854662211。

法定代表人:郭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呷,男,1983年3月20日生,彝族,住,住四川省冕宁县/div>

上诉人**理因与被上诉人****、**克呷、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顺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9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顺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9民初5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理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莫玉魁

审判员  石明锋

审判员  吴美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韦华军

书记员周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