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民终1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自由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勇,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胜雄,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4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自由职业,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854662211。
法定代表人:郭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明,贵州商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贵州瑞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熹
审判员 辜贤莉
审判员 黎福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欣
书记员姜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