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02民初2699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铁岭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铁岭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故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