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明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阳明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6行审55号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6MB1558049A。

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

被执行人平阳明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729377042(3/3),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锦绣富园1单元22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义。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某罚[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60.62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05.37平方米农村居民点和500.91平方米新增农村居民点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54.34平方米河流水面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2760.6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罚款55212.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平某罚[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平阳明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60.62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05.37平方米农村居民点和500.91平方米新增农村居民点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54.34平方米河流水面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非法占用2760.6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55212.4元。该处罚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2020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平某罚[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主体认定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平某罚[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谢海清

审 判 员  潘前郭

人民陪审员  何家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文文

代书 记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