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明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平阳明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78号
原告:*家完。
委托代理人:**前,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10幢42号。
原告杨家完诉被告**、平阳明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3元,减半收取123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