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久久电梯有限公司

吉安市久久电梯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25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久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文山步行街13号1栋2-1502,组织机构代码:563828354。
法定代表人王剑,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8日生,住永丰县。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久久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永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5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行柜台、房管部门线下查询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在其地址所在地也未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为41514.24元、诉讼费419元、执行费529元。已执行金额0元,尚有41933.24元(含诉讼费)未执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14日电话约谈告知申请人终本事宜并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另告知釆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但申请人一直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智远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鑫
书记员帅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