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825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7月10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8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执行人吉安市久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同昇圣世一品2号楼1单元9层,组织机构代码:5638283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8005638283542。
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吉安久久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5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吉安久久电梯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9576.6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75元,鉴定费2600元,承担执行费537元。本院已执行1424.42元,尚有41074.2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吉安久久电梯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825执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雪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