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鼎晨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鼎晨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鼎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民终3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鼎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豪景苑26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赖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鼎晨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鹅境人才公寓2-1011。
法定代表人:章伟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市鼎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馨叶
审 判 员  胡 伟
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