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鼎晨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鼎晨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3129号
申请人:绍兴市鼎晨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鹅境人才公寓2-1011。
法定代表人:章琴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绍兴市鼎晨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鼎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申请人绍兴市鼎晨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2万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绍兴市鼎晨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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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演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